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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5-05-06 17:15:31 · 贵州遵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第七期)

    (2023)黔0304执4556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江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江,男,汉族,1986年0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21号一单元26层1号。身份证号码:52011119860111****。


    悬赏有效期限:2025年5月6日--2026年5月5日


    未履行金额:76171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执行到位的10%作为悬赏金。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戴法官

    举报电话:18085236868


    (2024)黔0304执1369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小林,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水市乡水市4组540号。身份证号码:50023919831118****。


    悬赏有效期限:2025年5月6日--2026年5月5日


    未履行金额:29514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执行到位的10%作为悬赏金。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肖法官

    举报电话:18085236905


    (2025)黔0304执2125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金腾广告有限公司与戴中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戴中永,男,汉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南园社区南苑新城10栋1单元802。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0716****。


    悬赏有效期限:2025年5月6日--2026年5月5日


    未履行金额:4404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执行到位的5%作为悬赏金。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肖法官

    举报电话:18085236905


    (2019)黔0304执2420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元与田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小伟,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砚山镇回龙村云麻铺组。身份证号码:52212619900922****。


    悬赏有效期限:2025年5月6日--2026年5月5日


    未履行金额:68700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执行到位的10%作为悬赏金。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戴法官

    举报电话:1808523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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